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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 【經費編列】是否可聘用專任助理?

可以,聘用方式及薪資,請依各機關規定辦理。

Q2 - 【經費編列】合作業者出資為內含在總經費裡,還是外加?

內含,每家業者出資應達年度總計畫經費 10 %以上。

Q3 - 【經費編列】經常門/資本門是否有額度限制?

沒有,經費編列的經常門與資本門無額度限制,惟請務必與實情相符,技術引進、委託研究、製造或設計等費用以年度計畫總經費 20 %為上限。

 

Q4 - 【經費編列】有無規範人事費用比例?

產學計畫之預算科目、代號及執行基準,依上開農業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第 6 點「附表一之一農業科技研究發展補助項目與其編列及執行基準表」編列並據以執行。實際參與研究之人事相關費用以年度計畫總經費 50 %為上限。

Q5 - 【經費編列】計畫經費需求多寡,是否會影響計畫通過率?

計畫經費需求多寡,與計畫通過與否沒有關聯性。請依據產學合作範圍與擬開發技術或產品標的所需費用編列計畫預算,同時亦應考量合作業者投入研發意願及出資能力。

Q6 - 【經費編列】如有 2 家業者參與同一件產學合作計畫,業者配合款該如何給付?

每家參與業者都應出資配合款,配合款應達年度總計畫經費 10 % 以上。

舉例來說,某件產學合作計畫年度經費需求為 200 萬元,有 A 及 B 公司參與,出資比率皆為 10 %,因此 A 公司之配合款應為 20 萬元,B 公司之配合款亦應為 20 萬元,其他經費則為農業部補助(A、B 公司出資比率可一致或不同,惟應達年度總計畫經費 10 % 以上)。

Q7 - 【成果應用】合作業者出資 30% 是否一定可以專屬授權?

僅有專屬授權協商權利,是否專屬授權仍須透過農業部智財審議委員會審查決定。

Q8 - 【成果授權】合作業者之技轉金是否比一般授權廠商優惠?

原則上合作業者可取得較一般業者優惠的授權金額,

惟實際授權金額仍須由透過相關程序審議決定。

Q9 - 【成果應用】如何確保業者技術不會被竊取?
  1. 參與計畫之研究人員、助理及合作業者代表等皆於計畫核定後簽訂保密協定,並詳列各方權利義務。
  2. 建議將計畫產出之成果,申請智慧財產權保護。
  3. 產學合作計畫之成果報告恐因牽涉核心技術等機密性資訊,故可在農業計畫管理系統內加設保密措施,或延緩研發成果公開揭露時間(最長2年)。
Q10 - 【成果應用】若參與同一件計畫之 2 家業者均想專屬授權,該如何處理 ?
  1. 產學合作計畫研發成果之授權方式、金額及年限依「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辦理。研發成果授權實施原則應以非專屬授權方式為之,若合作業者出資達產學計畫總經費 30 % 以上,研發成果得依上開辦法,由資助機關(構)報請「農業部農業智慧財產權審議會」(簡稱智審會)同意後以專屬授權、有償讓與或信託方式運用,惟專屬授權應於計畫結束 1 年內報經農業部智審會同意,始得為之。

  2. 執行單位可依據不同合作業者需求設定授權標的,並依前述流程辦理技術移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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